廉政另讯(孙锁贵 张利康)近日,吕梁石楼县人民法院对1名拒不履行判决内容的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案情回顾
该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石楼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1日作出判决:被告的法定监护人褚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梁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54092.73元。9月25日,因褚某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赔偿金额,梁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局干警通过线上线下查控,采取了冻结微信、银行账户等措施,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褚某某,但被执行人一直推诿拒不履行。10月17日我院执行干警驱车前往太原,通过提前蹲守于18日成功找到被执行人褚某某,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向其说明了应负的法律责任和拒不履行的后果,但被执行人褚某某始终拒绝配合,态度十分恶劣。执行干警劝说调解无果,对其当场宣读了司法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晚送往离石区看守所。
法院小贴士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