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秦琴)一双圆圆的大眼睛,一副呆萌可爱的样子,当你遇到这样的“萌禽”时,是否有俘获饲养的冲动?NO!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擅自饲养属于违法行为。这不,长治平顺县龙溪镇一养鸡场负责人就因饲养猫头鹰而受到了处罚。
12月5日,平顺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养鸡厂鸡棚内饲养有一只猫头鹰。
发现此情况后,民警第一时间联系该养鸡厂负责人,并向其普及了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私自饲养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知识。
随后,民警将猫头鹰带至野外放归大自然,同时依法对该养鸡场负责人进行了处罚。
民警提示:私自饲养、收购、出售和运输国家保护动物均会受到法律追究,如遇到受伤、落单的国家保护动物,应及时向公安和林业部门进行举报,切不可擅自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