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利公司接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张某、陈某等10名员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天利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请求判令天利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等劳动报酬880万元及支付社会保险费。面对如此巨额的诉求,一旦确立,对天利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会产生严重影响,天利公司张董事长深感困惑和焦虑,即向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受理此案后,十分重视,立即指派经验丰富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的王琳律师、蒋冰冰律师领衔组成律师团作为代理人介入诉讼,并聘请沪上资深法学专家召开疑难案件专家研讨会。 律师调查取证,发现案件隐情。律师阅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甚感疑惑,究竟是什么人担任什么工作,需要公司支付如此高昂的劳动报酬?通过与天利公司的充分沟通,并结合证据材料分析,律师了解了案件背后的隐情,凭着丰富的职业经验,意识到如果本案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产生严重法律后果,天利公司面临的诉讼标的远远不止880万元那么简单。 本案的被告天利公司因经营管理不严,与承包经营人李某发生纠纷,已引发多起诉讼。本案中的十名原告仅是索取薪酬的第一批起诉方,若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不难想象届时剩余六十余名“员工”必将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天利公司支付“巨额”劳动报酬,若依照每名员工每年50万元计算(2年),涉案金额将高达7000万元的巨额数字,被告天利公司不仅被拖入诉讼泥潭,而且会造成难以为继,一个经营多年的优质企业或将因此破产清算,后果难以想象。 经过激烈的庭审质证、辩论,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与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该行为不能由公司承担.....依据我国法律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原告诉请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等代理意见受到承办法官的高度重视。 徐汇区人民法院认真评议后认为:原告提供的李某以天利公司名义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天利公司加盖的印章,李某的自认不能对天利公司产生约束力,故原告向天利公司诉请的工资差额及相应社会保险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明确放弃要求李某承担支付工资差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故原告要求天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充分。遂作出判决:驳回1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劳动合同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劳动者和用工者双方真实、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就会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只要是合法的合意约定行为一般都应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凭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得到司法救济,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文中单位、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