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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釆纳辩护观点,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2022-09-14来源:编辑:


案情简介

市住于同一居民楼五楼的被告人李明与被害人(男,62岁)因邻里矛盾素有积怨,并发生过肢体冲突。李明自感吃亏,遂准备了一把折叠式尖刀,乘被害人在楼道公用厕所内不备之际,手持尖刀冲上去猛刺被害人的头部、胸部等多处要害部位。李明的母亲闻讯赶来制止,并夺下了李明手中的尖刀。被害人被捅刺后倒地不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明被随后赶到的接报民警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左胸部、头面部等处,伤及左肺上叶等而致大失血死亡。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小华高级律师担任指控被告人李明故意杀人案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律师辩护
辩护人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明,听取了被告人李明的辩解。庭审时,公诉人发表公诉观点后,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明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李明的行为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李明与被害人为琐事发生争执,引起肢体冲突,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对被告人李明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对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杀人行为的本案被告人李明依法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李明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李明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公诉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取得法定鉴定资质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的,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如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放弃申请重新或补充鉴定权利,却主张依法定程序取得的鉴定意见证据没有证明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明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明知晓他人已经报案,仍等待警察的到来,在抓捕时没有逃跑或拒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无翻供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以及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李明持刀刺戳被害人头面部、胸部,致被害人死亡,李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明经司法鉴定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诉讼代理人提出李明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以此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李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李明有自首情节并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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