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伟达公司与被告上海建业公司签订《上海迪斯尼乐园工程分包合同》,伟达公司承担上海迪斯尼乐园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后,伟达公司依法履行,完成上海迪斯尼乐园安装工程,并完成合同。业主方正式声明工程实际竣工。现该工程保修期限已经届满。但建业公司至今拖欠伟达公司合同尾款及合同费用以及增加的工程费用,伟达公司多次向被告催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均拒绝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作为伟达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委托,指派经上海市律协专业评定认证的公司法专业、副主任王琳律师以及马德徽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琳律师、马德徽律师听取了伟达公司对事实情况的介绍,并研究了伟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归纳原告诉讼请求为: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时,代理律师认为: 1、伟达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签约各方有法律约束力; 2、伟达公司依约履行《上海迪斯尼乐园工程分包合同》,建业公司却拖欠伟达公司合同尾款及合同增加费用、部分工程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上海建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迪士尼乐园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第十三条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发生争议的工程的施工地点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建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在浦东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建业公司向原告上海伟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91万余元; 二、上述工程款分六期支付(具体付款方式详见《和解协议书》); 三、原告上海伟达公司分别按当期结算金额向被告上海建业公司递交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发票延后送达一日,则付款时间相应延后一日; 四、若被告上海建业公司未在规定的日期内足额支付相应款项或交付汇票,原告上海伟达公司可就全部未支付的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上海建业公司还需向原告上海伟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原则,诚信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对于企业来说,诚信既是必须践行的行为准则,也是能够为自己带来实际利益的无形资产。要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使失信者寸步难行,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诚信不仅是一项道德规范,也被普遍确立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诚信原则甚至被视为现代民法中最重要的条款。牢记道德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文中单位、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