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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娄烦县人民检察院:庭审观摩敲警钟 以案释法筑廉心
2025-07-23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庞帏)公开庭审是法治教育的生动课堂,真实案例是拒腐防变的鲜活教材。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7月22日上午,太原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与娄烦县监察委员会、娄烦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贪污案件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村干部等共50余人参加庭审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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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到举证质证,再到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还原了被告人逐步突破“底线”、跨越“红线”,最终身陷囹圄的全过程。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庭审取得良好效果。

  庭审结束后,参加庭审观摩的村干部纷纷表示:“今后我们一定要学法、守法,依法行使权力”,“庭审很震撼,教训很深刻,村干部要为村民办实事、谋福利,而不是以权谋私”。这种“亲临式”的警示教育,让观摩人员深刻认识到关键岗位上的“微权力”也能滋生“大腐败”。

  案例是最好的“清醒剂”,也是鲜活的“教科书”。下一步,娄烦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庭审的警示教育作用,以真实案例为警钟,以法治教育为契机,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实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释法

  一、什么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村民委员是否能构成贪污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

  检察官提醒:法律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试图触碰底线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工作时,更需时刻绷紧纪律之弦,明晰权力边界。那些自以为能钻空子、藏猫腻的侥幸心理,终将在法律的阳光下无所遁形。唯有敬畏法律、恪守规矩,才能行得正、走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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