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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洪洞法院:临时提出退租,能否要求退还剩余租金?
2025-08-13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方伟  张晓丽)王某与房东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租期一年。租赁期届满前两个月,王某以其需要外出学习等各种理由提出退租并搬离,要求张某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被张某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临汾洪洞法院承办法官王洪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原则,严格审查了合同条款,重点把握租赁期限、解除条件等核心约定,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王某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前,单方面决定不再承租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而张某作为守约方,在王某表示不继续租赁房屋时其有权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在双方就王某提前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仍需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故对王某要求退还租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房屋租赁合同一旦约定租赁期限,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合同严守原则”。作为承租方,若想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主动与出租方协商并取得同意,这既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果双方就提前解约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仍需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无论是出租方及时交付合格房屋,还是承租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都是应尽的法律义务。遇到问题时,双方应秉持友善态度积极沟通,通过合法途径化解分歧,真正做到“有约必守、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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