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王瑞平 董飞)为深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规范和优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就医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医疗权益,强化跨区域监管协作,形成执法司法合力,9月17日,青吴嘉三地检察院会同司法局召开青吴嘉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就医请销假制度共签仪式。

三地检司机关共同会签《示范区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就医外出请销假管理细则(试行)》(下简称“《细则》”)。并就如何在社区矫正领域进一步实现跨省域政策协同,更好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进行了深入交流。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杰,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慎争,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聚红,青浦区司法局副局长贾长伟,吴江区司法局副局长孙坚真,嘉善县司法局副局长沈学佳参加会议。

该《细则》围绕“申请—审批—监管—销假—监督”全链条,构建了一套科学、可操作的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重要突破: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突出“示范区”协同属性。《细则》聚焦“异地就医”这一特定情形,强调“所居住地无法提供必要医疗服务”为前提,既防止滥用外出权利,又切实保障基本医疗权益。标志着示范区在社区矫正领域实现跨省域政策协同,为后续探亲外出等场景提供了制度范本。
二是优化审批机制,体现“分级分类+紧急响应”。《细则》确立了“七日以内由司法所批准、七日以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的分级管理模式,兼顾效率与安全。对于突发重病等紧急情况,允许“先口头申请、后补材料”,确保生命健康优先。
三是构建全过程动态监管体系,实现“人动法随”。《细则》构建了“电话通讯+手机定位+实时视频+异地报告+协助监管”的多维监管网络。尤其是《细则》创新性地提出:当矫正对象在示范区内异地就医超过7日时,执行地司法机关应主动联系目的地机构协助监管,并要求矫正对象在当地“报到+出示批准文书”。这实质上建立了跨区域社区矫正“协管共治”机制,打破了行政区划壁垒。
四是嵌入检察监督刚性,确保“依法履职、规范执法”。《细则》专章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明确对审批不公、监管缺位、材料造假等问题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并要求被监督单位书面反馈采纳情况。这一制度安排,不仅保障了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倒逼执法规范化,体现了“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新时代检察理念。
此次《细则》的会签,推动社区矫正从“管住人”向“管好人”转变,既是法治化与人性化相统一的典范,同时又是协同治理的生动实践。
《细则》的试行只是一个开始。下一步,青浦、吴江、嘉善三地检察机关将继续携手司法行政机关,以法治为舟、以协同为桨,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大潮中,共同驶向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现代化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