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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为获佣金充当“取款人” 小心成为“犯罪帮凶”
2025-09-22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邓海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诈骗手段快速翻新,“高薪工作等你来”“足不出户赚大钱”的广告铺天盖地,有些人为此深陷网络电信诈骗深渊,还有些人甚至成为“取钱工具人”,触犯刑法,危害社会。近日,长治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段某某、赵某某到各地向供卡人“取卡”“取钱”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目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基本案情

  段某某看见有人在网上发布招工信息,添加对方微信后约定见面,对方承诺段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即可获得报酬。之后段某某的银行卡转入2万元,因银行卡被冻结,段某某向对方索要更多的报酬,对方承诺可以给段某某介绍既轻松又挣钱的活,拿银行卡取现,每取一万可获利300元。段某某又找到其朋友赵某某一起参与“取钱”。由上线联络供卡人后,段某某、赵某某按照上线安排到长治、沁县、武乡等多地向供卡人取得银行卡,在供卡人银行卡转入被骗资金后,由段某某、赵某某取现交给上线。二人由此获利1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上游犯罪团伙为将违法犯罪所得“洗白”,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常以高利为诱饵,招募或者组建“跑分团队”“车手”“取款工具人”,且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层级叠加,进行赃款的收转取现,使得受害人遭受巨大财产损失时挽损难度增加。上述参与者常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系“开车人”,或者仅是“取款人”,并没有诈骗他人,殊不知却已成为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一环,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犯罪,面临法律制裁。

  在警惕上述犯罪的同时也应时刻警惕“跑分洗钱”陷阱,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切勿出租、出借给他人或协助为他人提现,以免成为不法分子的“替罪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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