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王擅文 王瑞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旦遭遇债权悬空等情况,不仅影响企业经营,更会挫伤市场信心,破坏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始终以高质效办案为导向,通过精准开展生效裁判监督,主动搭建双方沟通桥梁,引导债权债务双方在合法框架内协商和解。近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实践,为维护司法权威、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检察力量。
陷入困局:恶意注销,经营者维权遇阻
2016年,吴某某与A事务所(个人独资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期支付房屋租金并进行餐饮经营。2018年8月,因A事务所履约问题,吴某某向上海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同年10月,仲裁委支持吴某某诉求,判令A事务所支付各项费用130余万元。
裁决生效后,吴某某向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A事务所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吴某某无法提供线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查,A事务所已于2018年9月注销,股东张某某在清算报告中载明“债务已全部清偿”,并承诺“未了事宜由投资人承担”。
吴某某先后申请追加张某某为被执行人、就房屋租赁合同起诉张某某承担责任,但均被法院驳回。2023年9月,吴某某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诉至管辖法院,法院认定张某某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支持吴某某全部诉求。张某某不服,申请再审被上级法院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三维审查,厘清责任边界
检察机关收到张某某监督申请后,第一时间审查材料完整性,经查符合受理条件,遂正式立案受理。
事实核查:通过调取上管辖法院庭审笔录、企业注销档案等,确认A事务所注销时未实际清偿吴某某债务,张某某作为投资人在清算报告中作出债务清偿承诺,且吴某某主张权利时未超过《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五年权利行使期限。
法律适用审查:针对张某某提出的“重复起诉”异议,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对比三次程序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请求:前两次分别为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本案诉讼标的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清算责任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程序合法性审查:查阅管辖法院送达记录,确认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张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及判决书,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张某某主张“程序违法”无事实依据。
和解破局:精心调解,打开双方“心结”
检察官并未止步于案件本身,而是在对案件全面细致审查后,精心制定调解方案,围绕双方核心诉求开展多轮化解。首先分别与张某某、吴某某开展单方沟通:向张某某释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关于投资人责任的规定,明确其清偿义务,同时倾听其对仲裁装修费不合理的异议(房屋承租时已告知承租人不要装修)并同步开展核实;向吴某某说明张某某经济状况差导致履行困难,引导其理性看待赔偿金额。
单方沟通后,承办检察官接着组织开展面对面调解,围绕债务金额、履行期限展开多轮协商。结合张某某实际履约能力及吴某某尽快实现债权的需求,促成双方达成“张某某一次性支付50万元了结全部债务”的调解方案。
最后,为确保和解内容可执行、可监督,检察官同时联动执行法院,同步推进和解协议与执行程序衔接。2025年初,张某某按期一次性支付50万元,吴某某自愿放弃其余债权及利息主张,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张某某也自愿撤回监督申请。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检察机关强化民生司法保障的具体实践,同时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打破“就案办案”思维,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生动案例。下一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检察监督关键领域,深化精准监督力度,筑牢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防线,以更优检察履职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