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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块减肥糖“不好吃”——长治潞州:“刑事+公益”发挥合力 抽丝剥茧维护公益
2025-10-10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   长治潞州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王蕾:本案中,刑事检察、公益诉讼两部门亲密协作,发挥合力,在提出刑事起诉的同时,精准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有力打击了刑事犯罪行为,共同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抖音平台宣传其减肥产品,明确提到“小粉超强燃脂糖果,一颗可瘦1-3斤!!一颗见效不反弹!!一盒30颗保守瘦10-30斤以上!!”等等这类的销售宣传话术,让很多消费者看了心动不已。

  报案人在抖音上刷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视频,主动联系后分别两次购买,在第二次购买时,报案人全程视频录音录像,在没有拆包装的情况下,直接送去鉴定。经鉴定,该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于是,报案人向犯罪嫌疑人索赔,索赔未果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嫌疑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经公安机关聘请专业机构鉴定,该减肥药确实检出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成分,遂将该案移送至我院。

  公益诉讼履职情况

  该院第二检察部受理审查本案时,发现该减肥药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成分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时移送至第五检察部。公益诉讼部门审查后,与刑事部门同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且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我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成功办理,主要通过以下工作突出公益诉讼履职亮点:

  (一)同步审查,落实刑事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理。刑事检察官敏锐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并及时移送。这给了公益诉讼部门充分的时间同步审查案件,从而提出合理恰当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二)检公联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案件证据。针对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公益诉讼部门及时跟进,主动对接,针对报案人出于索赔未果的报案动机,我们引导公安机关向报案人及另外两名案涉消费者,补充完善证据,进一步核实其是否自行提起民事诉讼,确定惩罚性赔偿基准。

  (三)抽丝剥茧,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案件经检公联动,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在庭前向报案人进行赔偿,达成和解,节约了司法资源,为检察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提供坚实基础。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难点

  当“公益诉讼”遇上了“职业打假人”以维权之名索要高额赔偿时,如何准确认定销售额并提出合法合理且恰当的诉讼请求,既能避免成为“职业打假人”高额索赔渠道,又能正确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索赔,需结合其行为性质及法律要件综合判断,一是其主观意图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如以打假为名索要高额财物;二是行为方式,是否通过威胁等手段迫使商家妥协;三是赔偿范围是否超出合理损失范围或利用商家恐惧心理索要财物。

  本案中,报案人存在一次性花费数千元大量购买减肥药、隔天继续大量购买、第二次购买后直接送检,得到鉴定报告后,立即提出高额赔偿要求的不合常理行为,且其在公安机关询问中承认其副业是打假人。综合分析,报案人买该款减肥产品的“打假”心理较为突出和明显。最终,潞州检察院将报案人前后两次购买金额作出合理剔除后向法院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了检察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案判决已生效,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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