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 网络直播蓬勃发展,各类玩法层出不穷,给生活增添便利与乐趣的同时,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他们借线上活动受众量大、成本低、支付便捷等优势,将赌场“搬”进了网络虚拟空间。对参赌者而言,“十赌九输”是常态;而对组织者来说,抽头渔利看似“稳赚不赔”,实则已触犯法律红线,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徐某某(已判决)等人先后注册多个公司,研发并上线运营"酷秀短视频"APP、"酷秀LIVE"APP等网络直播平台,并于2021年10月将具有赌博功能的概率性游戏嵌入到这些APP中。
2023年6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这些APP上注册主播账号进行网络直播。王某某在明知平台游戏具有赌博功能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在平台内直播间向不特定多数人推广"蜀汉风云""西游转转转""深海探宝"等赌博游戏,同时接受赌客参与赌博游戏获得的专属礼物,因此非法获利共计20余万元,王某某最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检察官提醒
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切勿被短期利益诱惑,参与或协助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平台方也需加强审核,杜绝利用直播进行赌博引流的行为,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