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邓海明)车在路上跑!车牌哪能少?“先上牌,再出行”,按规定悬挂清晰完整的号牌是每一辆车上路行驶都必须做到的,也是每一位驾驶人的义务,可总有人心存侥幸有牌不挂,殊不知这样做后果很严重。
11月6日16时11分,长治壶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城直属二中队民警在国道207线1800公里200米处设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无牌的黑色轿车驶入设卡点,民警在对其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张贴在前挡风玻璃上的临时号牌已于2025年10月25日过期,而正式牌照因为“找不到了”而没有悬挂。
民警对该驾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记9分,罚款200元。
驾驶员们注意了,新购买的车辆会发放临时牌照,但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0天,过期便作废,如果临牌过期后仍然使用的将会面临处罚。
临牌有效期
购买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按规定将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注: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临牌到期后不得继续使用,需及时再次申领。
●收到机动车号牌后,不得继续使用临牌。
临牌使用限制
购买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五条指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行为,将面临警告或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也对他人构成隐患。壶关公安交警提示您,请规范悬挂机动车号牌,文明守法,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