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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安泽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第一届听证员的公告
2025-11-26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方伟  张晓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更好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县检察工作实际,临汾安泽县检察院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第一届安泽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安泽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20名。

  选任范围

  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特约监督员,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任产生。

  欢迎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教育等专业人士报名。

  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该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安泽县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经担任其他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5.本单位在职职工的近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听证员的职责

  1.听证员受邀参加安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方面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不得徇私舞弊妨碍听证案件公正处理,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不得泄露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听证员履职保障

  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

  选任程序

  1.微信公众号(安泽县人民检察院)发布听证员选任公告。

  2.接受报名(截止到2025年12月12日前)。报名地点设在安泽县人民检察院。报名需提交近期一寸红底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填写《听证员申报表》1份(听证员申报表报名时现场领取填写)。组织推荐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提交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意见,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章。

  3.初审和考察。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拟选任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任资格。考察合格人员作为候选人报检察院党组研究确定。

  4.确定拟选任人选和公示。本院党组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选任人选。拟选任人选名单确定后通过安泽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任命和颁证。公示期满后,召开第一届安泽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任命颁证暨培训大会,本院统一颁发听证员证书。

  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25年11月26日-12月12日

  报名地点:安泽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焦俊雯

  联系电话:18503570798

  检察小知识

  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司法救助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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