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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孝义市法院:一纸调解书 巧解信任坚冰 促企业双赢
2025-12-13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孙锁贵  张利康)在商业合作中,信任是维系双方关系的基石。近日,吕梁孝义市法院成功调解了原、被告因信任危机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办法官以智慧和耐心,在原、被告双方之间搭建起一座互信的桥梁,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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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两家公司在合作初期关系融洽,工程进展顺利。然而,当被告因故迟延支付工程款超过30天后,双方的信任关系瞬间崩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而被告则因对原告后续履约能力的担忧,不敢再轻易支付剩余工程款,生怕原告“拿钱走人”,导致工程烂尾,自身权益无法保障。

  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坚持主张违约金,认为这是合同赋予的正当权利;被告则坚持“工程完工前不能支付全部尾款”,要求原告先完成剩余工程。案件看似陷入僵局,核心矛盾并非简单的金钱给付,而是深层次的信任缺失。

  面对这一困局,承办法官敏锐地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如何在保障被告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同时,又能有效制约原告履行后续工程?为了彻底化解双方心结,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剖析利弊得失,提出调解方案,打消双方顾虑。

  最终,法官提出了一份巧妙的调解方案:原告同意放弃主张违约金,以示诚意;被告则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以解原告燃眉之急。但关键在于,针对原告尚未完成的工程部分,法官在调解书中设定了“双重保险”机制:

  1.分期支付:被告将工程尾款分期支付原告,按照原告提出的时间即春节前后,支付原告主张的68%,以确保原告的资金正常运转;待原告进场施工完毕后,支付剩余32%,预防原告“拿了钱不施工”。

  2.先履行抗辩条款:调解书同时约定,若原告未能按期保质完成剩余工程,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原告最后一期工程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履约保证金条款:因被告验收时间无法确定,原告担心履约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一直拖延,影响原告主张质保金,调解书同时约定了,被告应于原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如被告逾期未组织,则从原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3日起视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开始起算质保期。

  这一方案,如同一剂“强心针”,彻底打消了被告的后顾之忧,使其敢于放心支付工程款;同时,也为原告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保障,确保其能够顺利完成后续工程。双方在调解书的互相制约下,重新建立了合作的基础。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并当庭签署了调解书。这起因信任危机引发的纠纷,最终在法官的智慧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不仅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类似因信任缺失而陷入僵局的商事纠纷提供了宝贵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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