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孙锁贵 张利康)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爆竹是老百姓庆祝节日、纪念重要时刻的重要符号,寄托了人们对生活的热爱、对未来的期盼和对团圆的美好愿景。然而,鞭炮作响,烟花璀璨背后还伴随着一些不得不说的法律风险。新春将至,让检察官来告诉你烟花爆竹那些事。
一、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经营烟花爆竹
近日,吕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中,嫌疑人称,听说炮证放开了,所以提前囤些货用于春节前销售。那么政策放开了吗?
我国对烟花爆竹采取许可管理制度不变。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工作的通知》,山西省近期将烟花爆竹政策从"全面禁放"调整为"有序管控"。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生产上,省安委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主产地区转移或有序退出"等政策要求,严把生产准入关,对不符合烟花爆竹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一律不予批准;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等有关要求,按各自职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经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规划布点和行政许可工作,并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储存上,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烟花爆竹批发仓库严格监管,确保储存安全。对重新启用原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现状评价,未经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不得许可;对新、改、扩建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企业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公安机关要做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技术状况维护、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贵任,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允许各地结合气象、环境等因素划定燃放区域,主城区原则上仍禁放但鼓励在外围设置集中燃放点。
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哪些“刑”?
根据两高一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通知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达到一定严重情形后可予以刑事立案。实践中具体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是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烟花爆竹不是专营物,也不是限制经营物,之所以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本案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因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未取得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对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法益造成侵害,严重扰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可构成此罪。
2、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构成本罪需要具有现实危险。根据2021年12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十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1)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2)在储存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3)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申报、储存的;(4)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情形。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炸的危险物品,在生产、经营、运输中需要专业设施、人员、工具等,若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将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如居民房等),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储存地毗邻居民区、学校等,具有导致存在发生爆炸、火灾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可构成此罪。
3、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将购买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买卖爆炸物,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非法买卖烟花爆竹制品的目的是追求产品的娱乐属性、商品属性,而不是为了获取烟火药或黑火药的爆炸属性,客观上也只是将烟花爆竹制品作为烟花爆竹制品使用或出售,就不应将烟花爆竹制品理解为爆炸物品。反之,行为人非法买卖烟花爆竹制品,是为了获取烟花爆竹制品中的黑火药、烟火药,并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则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4、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罪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罪名,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特定产品,或销售明知是此类不符合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烟花爆竹不符合安全标准,若因过失导致产品不符合标准,一般不构成本罪。其次,生产或销售烟花爆竹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人员重伤或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等。
检察官提醒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者应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经营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定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店铺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在指定的时间段和区域进行燃放,不私自囤放大量烟花爆竹,或将仓库、厂房或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活动。如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