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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娄烦:检察公益诉讼 守护美好生态
2026-03-12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    植树节是按照法律规定宣传保护树木,并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以植树造林为活动内容的节日。按时间长短可分为植树日、植树周和植树月,共称为国际植树节。提倡通过这种活动,激发人们爱林造林的热情、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

  森林资源是陆地最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固土保肥、固碳制氧、保护生物多样性、净化环境、防风固沙等多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不少人因为不懂法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砍伐树木,损害了林木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在植树节即将到来之际,让我们一起了解下检察公益诉讼是如何在保护林木、森林资源方面发挥作用的。

  树木不是想砍就能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可以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滥伐林木罪】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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