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 未与15位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后还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面对上述被执行人法院会怎么做?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如何打破困局?
基本案情
15位农民工从2020年4月起到河南某板业公司务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问题,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2月,肖某、杨某、王某等15位农民工因劳动争议到平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平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河南某板业公司支付肖某、杨某、王某等15名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河南某板业公司不服,遂起诉至平舆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原告主张,15名被告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已与公司签订《入职同意书》。根据《入职同意书》某条、《员工手册》某章节规定,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故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基本条款,而《入职同意书》、《员工手册》不具备以上条款。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原告提供的《员工手册》是原告单方面制定,并非是双方协商订立,不具备劳动合同效力。
一审判决,原告河南某板业公司分别支付肖某、杨某、王某等15名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1万余元。
执行经过
判决生效后,河南某板业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肖某、杨某、王某等15名申请人向平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了解到本案是一起关系着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平舆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秉承着“民生无小事”的原则,迅速启动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对该案优先立案、优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河南某板业公司,并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全面的线上、线下查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在指定履行债务期间,该公司仍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平舆法院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由于许某长期从事经商活动,被限制高消费之后,导致外出高铁票、飞机票购买不了,出行、生意受阻,让其深感不便。限制高消费几天后,许某便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判决义务,恳请法院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令。
近日,办完领取执行款手续后的农民工们喜笑颜开,集体对平舆法院高效执行表示感谢。至此,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成功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平舆法院将继续保持农民工工资立案、审判、执行绿色通道通畅,不断加大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力度,做到执行有力度,司法有温度,以实际行动将“护薪”进行到底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