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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两级人民法院第二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八大典型案例
2023-02-10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田波涛)乐都法院审结,全省首例涉养老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份起,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独居在家的退休教师张某某(时年80岁)谎自己是医务工作者,并经常在电话中对被害人“嘘寒问暖”。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其推销的特效保健品可以治疗被害人慢性病为由实施诈骗,后又以申请老年慢性病补贴、需要缴纳手续费、个人所得税、身体检查费等名义对被害人继续实施诈骗。截至2021年5月,5年间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32.48万元,所得钱款均被王某某花销。

  【裁判结果】乐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手段,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庭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当庭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依法判决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涉案违法所得32.48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全省首例涉养老诈骗案件。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海东市两级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重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守护好每一分养老钱。本案系一起以销售“养老产品”享受“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不法分子通过老年人渴望健康与关怀、缺乏保健常识的心理,通过聊天解闷、嘘寒问暖等方式对老年人虚假关心,取得老年人信任后实施诈骗。人民法院提示,社会组织和家庭成员要多关心关爱老年人,正视老年人的情感需求,经常沟通交流了解动态,妥善保管重要物品。老年人就医需到正规医院,不要轻信所谓“保健品”“特效药”,避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经朋友、同学介绍或拉拢,韩某某等14人先后结伙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某电信网络诈骗公司,该公司主要通过网络针对国内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韩某某等14人在境外诈骗公司累计时长均达到30日以上。2020年,田某某、马某某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上述16人到达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后,通过公司提供的手机在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使用诈骗话术剧本,虚构“人设”以聊天方式获取受害人信任,然后引诱受害人扫描二维码或点击链接前往搭建的虚假平台进行投资,实施诈骗行为。

  【裁判结果】民和县法院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犯诈骗罪的韩某某等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犯偷越国(边)境罪的田某某等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对以上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典型意义】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猖獗,犯罪手段多样,被骗人员众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该案的依法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的决心。同时,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传递了司法温度。人民法院提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美好的生活要靠勤劳的双手创造,切莫以身试法参与实施各类诈骗,既害人钱财又害己一生。同时也向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要提高防范意识,拒绝利益诱惑,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拘留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东某雇佣李某、包某等11名工人到西宁市某镇修建游乐园,工程完工后东某长时间拒绝支付剩余工资共计11万元,经11名工人多次催要未果后将东某起诉至法院。然而调解书生效后,东某一直未履行案款。11名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东某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东某一直未履行。在后期的执行中,经几经周折、多方核查找到东某,执行法官敦促其积极履行案件款,东某仍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遂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权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拒执犯罪行为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还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既不符合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为法律所不容。人民法院严惩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向社会传递捍卫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增强司法裁判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领教育作用,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此也告诫各位被执行人,以消极无赖态度公然挑战司法权威不可取,积极履行义务才是正途。

  夫妻离婚均不抚养子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基本案情】小花远嫁青海,与小伟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经常为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且在产生矛盾后没有采取合理方式解决,后小花离开青海,两人开始了长达一年多的分居生活。次年,小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伟离婚,并称因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抚养孩子,请求法院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小伟辩称自己亦无抚养能力,若孩子由小花抚养,则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互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花要求与被告小伟离婚,被告在附条件的情况下同意离婚,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子,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且原告小花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不准予原告小花的离婚诉求。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例较多,像本案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少之又少。在此类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中汲取教训,而不应该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双方应该转变思想观念,反思自己的行为,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妥善解决感情纠纷和家庭矛盾。

  酒后冻亡,同饮者应担责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6日下午17时许,侯某与潘某等五人在一家餐馆内聚会饮酒。至19时许,四人因家中有事等原因先后离席。侯某与潘某继续饮酒至当晚20时许一同离开餐馆,后侯某独自驾车离开。监控显示,20时30分许侯某驾车行驶途中撞到路旁电线杆上,并在约1小时后步行离开事故现场。次日,侯某被发现死于该镇某水渠中。案发后经法医鉴定,侯某死因为酒后失温冻亡,死者家属遂将五名共饮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民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应当对自己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在同饮人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提醒、劝阻,亦具有帮扶、照顾、护送的义务,五被告作为死者同饮人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侯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潘某作为死者的朋友,且最后与死者一同离开饭店,理应较之其余四被告承担较大责任。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万元,其余四被告各赔偿各项损失0.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其责,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本人最清楚,别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强迫性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提醒,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在喝酒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总承包单位应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优先清偿

  【基本案情】某住宅项目由甲公司承包并分包给乙公司,宋某在此务工。2022年,甲公司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向乙公司结算工程款,其中包含宋某的劳务费0.805万元。后甲公司仅支付宋某劳务费0.5233万元,其余未付。宋某由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给付剩余工资。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由乙公司给付剩余工资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海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对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责任,甲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有法定的监督职责,应对乙公司拖欠宋某的工资先行清偿。遂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纠正,判令由甲公司先行清偿宋某工资,且甲公司先行清偿后可再向乙公司进行追偿。

  【典型意义】该案系我省首例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审理的涉农民工欠薪案。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兑现,有效解决并依法根治欠薪问题,让农民工不再“忧薪”。

  海东中院首次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赵某和扎某未经林业部门许可,先后三次采伐海东市平安区牙扎村国家级公益林中的136株青杨,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及林业资源(刑事部分另案处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评估,二被告破坏的公益林恢复所需费用为1.6296万元。

  【裁判结果】二被告破坏国家公益林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相应的民事责任。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二被告当庭履行林木补种费0.2536万元、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共计1.6296万元,并承诺公开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该案为海东市中级法院首次成立七人合议庭审结全省首例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对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和实践效果的充分肯定,明确了公益诉讼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新征程上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海东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牢记“三个最大”的省情定位,认真贯彻实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恢复性保护功能,坚决扛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政治责任,举司法之力护好海东绿水青山。

  企业生产不合格食用油,法院支持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某粮油公司将其生产的菜籽油交由下游销售公司进行分装销售,获利0.126万元。2020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该菜籽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并对销售公司进行了处罚。该粮油公司依约替销售公司缴纳了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该粮油公司没收违法所得0.126万元、罚款48.20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粮油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后,粮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海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上诉人替销售公司承担了罚款,但这是行政处罚转化为具体罚款责任后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在民事方面作出的义务划分,不能据此认为属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了两次罚款,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民以食为天,天大的事就有天大的责任。本案中,当事人为了实现不当得利,生产不合格食用油危害人体健康,人民法院通过维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表明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鲜明立场,即对侵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行为绝不容情,用司法利剑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食品企业更应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理念,坚决做到不合格原料不进厂、不合格产品不上市,让老百姓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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