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刘鹏 张伟)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源,增强城市防洪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27号)等精神,结合临汾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以治理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质提升为突破口,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5%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不断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有效削减雨水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利用,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力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根据地形、水文特点和发展现状,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草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保护流域区域现有雨洪调蓄空间,扩展城市建成区外的自然调蓄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2.坚持全域推进、系统谋划。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等,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3.坚持政府主导、长效管控。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结合排水分区,重点打造“干一片、成一片”的示范区域,分年度、分类别建设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示范项目。健全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体系,完善技术标准规范,实现规划管控、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全过程闭环管理。
4.坚持多元融资、社会参与。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财政承受能力、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相关项目纳入新增专项债券项目需求清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重点任务
1.完善规划体系。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保护山水林田湖草自然本底,保持城市自然空间格局的完整性,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要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相关指标符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值。
2.落实规划条件。坚持规划刚性,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用地规划许可内容中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落实各项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及各类工程设施建设要求明确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地面、下凹式绿地等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
3.制定技术标准。根据降雨特征、地质土壤等基本情况,制定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编制完成《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导则》《临汾市海绵城市设计图集》《临汾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导则》《临汾市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实施细则》等技术标准。各技术标准应落实到相关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建设和运维当中,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供科学系统的技术支撑,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化、统一化、规范化。
4.严格设计管控。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招投标时,应明确海绵城市设计要求,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海绵城市设计,并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设计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及工程措施要求。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的重大变更设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查,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5.统筹项目建设。
推进城市水系生态保护修复。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严禁随意填埋侵占水体,逐步改造渠化河道、修复受损水系,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全面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坚持防御外洪与治理内涝并重、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高水高排、低水低排",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整体提升城市内涝治理水平。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科学布局雨水调蓄设施,提高城市排水防涝标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管网错混接、雨水入河节点改造,杜绝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市建成区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微循环道路建设等,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推进海绵型道路、广场建设。转变道路和广场建设的排水方式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纳,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审批的施工图建设,提高城市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减轻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已建道路和广场通过路缘石改造和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微改造”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新建及改造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运用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旱溪等多种形式的低影响设施,消纳道路及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推荐使用透水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既有道路海绵化改造要结合道路拓宽、路面大修等有计划地推进,新建广场可配套建设雨水调蓄回用设施推广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回用。
推进海绵型建筑、小区建设。建筑设计与小区规划建设应满足《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构建源头雨水低影响开发系统。统筹屋面、广场、道路、绿地、水系及排水系统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利用雨水资源。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合理采用透水铺装,小区绿地合理布设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设施,配套蓄水设施,收集雨水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推进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避免新建小区产生新的雨污水管网混错接。
推进海绵公园、绿地建设。新建公园绿地要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建设,同时结合周边水系、道路、排水设施等合理确定竖向高程,因地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增强城市绿地海绵体功能。新建公园绿地要全部达到海绵城市标准,现有绿地系统要按照海绵型城市的要求进行提升改造。
6.严格审批管理。
落实全周期管理要求,完善项目管控流程,实现全流程闭合管理,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内容纳入项目审批、“一书两证”、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审核范围,确保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等阶段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全过程质量监管。
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机制,根据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积极组织推进海绵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在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将海绵城市建设摆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抓好组织落实。各相关职能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2.建立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及筹措力度,将列入建设计划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先考虑绿地、公园、广场、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污水系统建设等公共领域的海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积极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切实加快改造建设步伐。
3.加大宣培力度。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外界宣传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最新进展。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公布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信息,确保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鼓励公众广泛参与、主动配合,增强群众参与度,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