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日17时许,被害人韩某某通过电话将被告人吕某某约至山西忻州静乐县xx镇xx村西北面林地,后两人产生争执并发生打斗,韩某某用刀将吕某某脸部划伤,并将其裆部捅伤,吕某某夺过刀朝韩某某右大腿内侧捅刺一刀,后其离开现场并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韩某某已死亡,经忻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韩某某系锐器捅刺右大腿内侧致右侧股动脉断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具有防卫过当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额38682元,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罪名和量刑,改判民事诉讼赔偿金额42469元。
【检察履职】
一是“主动核实+及时救助”。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吕某某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发现,案发前,韩某某系该家庭的唯一劳动力,案发后,因其死亡,整个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家中尚有七十多岁老母亲、妻子没有固定工作且有三个子女需要抚养,可能属于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情形,遂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申部门通过初步调查核实,法院判决后,吕某某对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予履行,被害人韩某某家属一直未获得赔偿。针对此情况,检察机关到韩某某所居住的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认为韩某某家属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2023年5月,检察机关向死者韩某某4名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16000元,一定程度缓解了被害人家属的生活困境。
二是“联合救助+社会帮扶”。为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拓宽救助金获得渠道,帮助韩某某家属解决现实困难,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因案施策,研究制定“联合救助+多元协同”的开放性救助思路。基于此,向县职能部门发出多元化救助函,携手县民政局、县教科局、县妇联对韩某某一家开展多元化救助:通过与当地教育局沟通,帮助两名未成年子女重返校园,并享受困难学生补助,老师对其进行一对一辅导;县民政局将被害人韩某某老母亲、妻子、两个未成年孩子纳入城市低保,同时给予困难生活救济金6000元;静乐县人民检察院为韩某某妻子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专业心理疏导,使其重燃生活希望,并对其进行育儿知识辅导,引导其科学育儿。静乐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的办理为切入点,主动与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司法局、县医保局、县教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妇联、县残联等十一个部门共同签订《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试行)》,使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踏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是“党建引领+检察回访”。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做实跟踪回访,释放司法为民效应,主动将韩某某家庭作为支部党建联系点。党员干警定期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回访,详细了解生活面临的困难等情况。办案检察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定期与其家属交流,两名未成年孩子逐渐走出阴影,变得阳光、开朗,能够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学习成绩也得到提升。期间该院干警自发组织捐款捐物,为韩某某家属送去慰问金、玩具、书籍、衣物等生活必需品。在检察机关协同社会相关部门的多重关爱帮扶下,韩某某一家逐渐走出伤痛,表示会好好生活,安心抚养两名未成年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主动对困难妇女、儿童开展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静乐县人民检察院与妇联、民政部门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密切互动,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为被救助人提供心理疏导、育儿教育、物资帮扶,落实多元社会救助帮扶政策,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在生产生活、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为受害家庭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
一是着眼大局,立足长远,借多方之力,加大综合救助的力度,积极引入民政救济、妇联帮助等救助形式,打造体现被救助人特点的个性化、差异化、长期化救助体系,实现精准救助,深入救助,持续救助,为切实解决被救助人的实际困难贡献了检察力量。
二是以点带面,牵头制定《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试行)》,把准救助脉搏,打通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过程中的堵点、难点,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三是针对妇女、儿童在获得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内外协作,延伸检察职能,检察官主动联络被救助人,强化跟踪回访,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的关怀。
司法救助工作,既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直接体现,也展现了司法温情,彰显了司法关怀,更秉承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检察机关关心关爱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