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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两级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五大典型案例
2023-06-21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目录

1.  被告人马某原、马某荣等五人诈骗、被告人王某强、魏某海偷越国(边)境案

2.  被告人刘某等六人诈骗案

3.  被告人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4 . 被告人张某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5 . 被告人陈某金、李某俊、陈某诈骗案

01

被告人马某原、马某荣等五人诈骗、被告人王某强、魏某海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份,马某原、马某荣等五人经他人介绍、拉拢,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偷渡至缅甸一电信诈骗公司,通过公司提供的手机在探探、陌陌、伊对等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使用诈骗话术剧本,伪装异性身份以聊天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而后骗取被害人财物。上述五人在境外诈骗公司累计从事诈骗活动时长均达到30日以上。2020年3月11日,经他人拉拢,魏某海、王某强从西宁乘机至云南昆明,并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后又从缅甸偷渡回国。另查明,上述七人主动投案或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预缴罚金。【裁判结果】民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原、马某荣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偷越国(边)境,在境外诈骗集团实施诈骗,且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均为三十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强、魏某海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遂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原等五名被告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千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王某强、魏某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当庭服判。【典型意义】本案是非法偷越国(边)境赴国外电信诈骗公司从事诈骗活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均是在朋友、同学介绍或拉拢下,受“高薪”工作的诱惑乘坐他人购买的机票飞往云南,而后被安排出境至缅甸的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实施诈骗。该案依法公开宣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的决心。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猖獗,犯罪手段多样,被骗人员众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面对高薪招工时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所谓好友或中介等介绍的所谓出国务工来钱快、工作轻松的说辞,以免沦为境外诈骗集团的犯罪工具。

02

被告人刘某等六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刘某和雍某容经他人介绍下载“阿聊”软件并注册昵称为“浅笑”的账号,二人通过该账号接收一昵称为“雄鹰”的男子指令,获取被害人电话及个人信息,并使用个人电话号码,按照“雄鹰”发布的话术拨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需要贷款或从事兼职业务。若对方同意,则给对方发送由“雄鹰”提供的微信号或QQ号,由其他人进行下一步诈骗行为。刘某又相继介绍李某龙、马某良、马某林、冶某瑞,要求该四人下载“阿聊”软件并注册账户,并按照刘某发布的话术、被害人个人信息,以“58同城”或“平安普惠”客服人员的名义先后向被害人拨打电话。期间,有三名被害人分别被骗10万元、5.4万元和1.6万元。该四人拨打电话的工作量及报酬由被告人刘某、雍某容进行统计并经“雄鹰”审核后,由刘某通过雍某容使用的的支付宝账户转账结算,各被告人获利500至8000元不等。另查明,上述六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该案审理期间各被告人预交了退赔款和违法所得及罚金。

【裁判结果】民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六名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帮助他人诈骗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十个月至四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千至5千元不等;向被害人发还退赔款29.0087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和作案设备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等六人当庭服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犯罪分子冒充客服人员通过电话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且持续高发,属于应当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庭审结束后,遂决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确保打击质量和效果。本案中,六名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因贪图小利,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触犯刑法最终获刑。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请广大群众记住“三不一多”原则: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

03

被告人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王某明知其前夫李某龙(另案处理)可能从事违法活动,仍按其要求,先后办理了8张银行卡交给李某龙使用,李某龙将该8张银行卡先后绑定在“河狸”网络“跑分”平台。期间该8个银行账户共发生异常交易流水3627.7万余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王某在其前夫李某龙朋友王菊(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下载、注册并使用“乐付宝”平台,并在该平台绑定本人的三张银行卡进行“跑分”。期间该3个银行账户共发生异常交易流水325万余元,平台按照3‰返利后,王某获利0.5万余元。另查明,案发后王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平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5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当庭服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并通过非法软件进行“跑分”获利的典型案例。“跑分”行为是一种洗钱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跑分”行为和电信网络诈骗密不可分,几乎贯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始终。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对方有可能从事违法活动,仍按照要求先后办理8张银行卡供其使用,后期又下载并注册“跑分”软件,绑定本人银行卡“跑分”获利,客观上也对他人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结算帮助,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应当提高警惕、擦亮双眼,切莫轻信“低风险、高利润”的赚快钱广告,一旦参与“跑分”,不仅自己成为诈骗团伙的帮凶,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且“跑分”过程中使用的账户会被依法冻结,最终“人财两空”。

04

被告人张某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张某连经他人指使,乘坐火车到达安徽省合肥市,将其事先办好的三张银行卡及配套网银账户、手机银行账户,一张手机卡及绑定的微信账户一同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为其他电信诈骗人员提供人脸识别帮助。张某连因此获利一部手机。公安机关经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张某连自2021年7月至8月,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电信诈骗网络活动,涉及五起诈骗案件,流水达800余万元。

【裁判结果】乐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连主观上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有偿交付其本人实名认证并绑定的银行卡、手机号、微信号,为实施网络诈骗行为提供人脸识别,致使他人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微信号等实施犯罪,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判处张某连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连当庭服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卡农”案件,该类型案件是“帮信罪”案件数量最多的。为贪图一时之利,被告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售给他人获取收益,这类犯罪行为危害巨大,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本案被告人的判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斩断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黑手”,从严打击诈骗犯罪活动的态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莫被蝇头小利诱惑,莫向他人出售、出借、出租“两卡”,避免剑走偏锋,触碰法律底线。

05

被告人陈某金、李某俊、陈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陈某金告知通过微信兼职群认识的陈某其在从事诈骗,提出让陈某收购附有绑定手机卡、U盾及开卡人身份证复印件的银行卡,后陈某又联系李某俊并告知其办理银行卡。2019年11月,李某俊谎称公司走账需要,让同事母某春为其办理了银行卡和电话卡。陈某从李某俊处获得该银行卡后,注册了支付软件用于查看银行卡账户变动情况,后又转交给陈某金,由陈某金寄往广西用于实施诈骗。2019年12月,诈骗人员冒充青海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的QQ账户实施诈骗,该所出纳员误以为真,向母某春的银行卡转账36万元。该笔资金到账后,卡内10万元立即被不明身份人员转走。陈某发现母某春账户内转进资金后,通过李某俊通知母某春以挂失、补办等方式固定资金,后又通过柜员机、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分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陈某支付宝账户余额7.37万元,其亲属主动退赔赃款3.13万元。李某俊亲属主动退赔赃款4.5万元。

【裁判结果】平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金、陈某、李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6万元,退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陈某金、李某俊、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诈骗人员通过发展下线形成犯罪链的典型案例,也是假冒熟识人员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形式进行诈骗十分猖獗。本案中,犯罪分子首先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该律所出纳),称有一笔法律顾问酬金要打入该律所,并索要该律所对公账号,然后通过仿冒的单位领导QQ账号询问出纳有关事宜,见被害人放松警惕后又以资金周转为名诱骗被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被害人信以为真完成了转账。此类通过假冒领导、同事、亲人等熟识人员进行诈骗的手段屡见不鲜,“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极容易导致被害人难以及时甄别。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于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来要求汇款、转账或者其他资金往来的,一定要牢记不明电话及时挂,可疑短信不要回,不听不信不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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