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推动全市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在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山西长治市检察院从两级检察机关报送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选编了郭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等6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反映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的同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有反映检察机关深挖下游犯罪“打财断血”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有反映检察机关利用涉毒犯罪数字模型开展类案监督有力打击犯罪,均从不同角度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待毒品犯罪“零容忍”态度。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目录
1.郭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案
2.李某甲、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3.平某甲、平某乙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4.刘某甲、马某某等人制造、贩卖毒品案
5.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6.郭某某、焦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例一:郭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引导取证 自行补侦 认罪认罚 救助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毒案件时,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履行检察职能自行补充侦查,适时证据开示使得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面对被告人家庭实际困难,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协助办理司法救助,使案件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3年10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6月出生,某厂工人。
被告人郭某某、高某某二人系夫妻,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郭某某单独或伙同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其中,郭某某向李某某、解某某、韩某某贩卖毒品37次59.58克,获取毒资10050元;被告人高某某向解某某、韩某某贩卖毒品4次50.4克,获取毒资15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6月15日,侦查机关以郭某某、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二人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4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宣告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引导侦查取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针对二人互相包庇、高某某拒不认罪情况,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积极引导取证调取抓获过程视频。抓获视频证实高某某从家中窗台上看到郭某某在小区被抓获后,紧急将毒品转移到楼道,否定高某某不知妻子贩毒的辩解。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吸毒人员郭某某与韩某某微信聊天语音记录,该记录显示郭某某与韩某某约定毒品交易时,高某某也全程参与;经询问吸毒人员解某某,其证实和郭某某谈好毒品交易后送毒品的人是高某某。由此,认定高某某与郭某某二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适时进行证据开示,适用认罪认罚。针对郭某某对贩毒数量和次数避重就轻以及否认高某某参与贩毒的辩解。检察官多次前往看守所,将吸毒人员的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对郭某某进行开示,向其说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得知郭某某被抓获后担心无人照顾家庭,检察官实地走访并告知其家庭现状。在检察官多次耐心教育感化下,郭某某放下心理负担,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也交代了其丈夫共同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延伸检察职能,协助办理救助,彰显司法温度。郭某某、高某某均被判服刑,但二人儿子年仅9岁,无人抚养。检察机关主动延伸职能,积极协助亲属办理委托监护手续,将孩子委托祖父母监护,协助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金。在检察机关的协助下,其家庭每月领取1000元救助资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彰显了司法温度,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但犯罪分子为获取高额利益仍铤而走险,夫妻二人共同贩毒互相包庇增加了办案难度,同时判处刑罚使家庭遭到严重打击。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注重抓获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毒资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固定吸毒人员的证人证言,排除被告人的不合理辩解,使得在案证据确实、充分。另外适时进行证据开示,加强释法说理,打消被告人的心理顾虑,从法理、人情等多角度向其阐明认罪认罚是对自己、对家庭最大的负责,最终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面对夫妻被判后幼子无人抚养,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即使面对的是毒品案件也不是一诉了之、一判了之,而是主动作为解决困难,协助办理救助,彰显法律温情,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二:李某甲、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追捕追诉 数字检察 认罪认罚 禁毒综合治理
【要旨】
毒品案件办理中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追捕漏犯。对涉毒犯罪数字检察大数据的采集、运用,可有效追诉遗漏犯罪事实,精准打击毒品犯罪,有效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对追诉犯罪嫌疑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毒品案件背后监管漏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禁毒工作社会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3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2月出生,某企业员工。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4月出生,某企业员工。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3年12月出生,某企业员工。
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向侯某某、成某某等7人出售毒品甲卡西酮共计64次185.96克。2022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出售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1次1包5.96克;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向他人出售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1次1包5.96克。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8月10日,公安机关以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至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8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31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追捕漏犯。2022年6月5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以李某甲等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李某甲所贩卖毒品系从杨某某处购买,杨某某有贩卖毒品重大嫌疑,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调取李某甲转账记录、指认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6月24日,侦查机关对杨某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杨某某。
(二)利用检察大数据,追诉遗漏犯罪事实。潞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托省院涉毒犯罪数字模型平台,逐步搭建近5年来涉案2000余人、交易信息3000余条的数据库,形成毒品案件信息数据件件比对的工作模式。通过数据库李某甲的信息比对,发现由长治市公安局潞东分局侦办、潞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侯某某等人贩卖毒品一案毒品上线为李某甲。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就案件证据收集等制发补充侦查提纲。最终,对李某甲遗漏犯罪事实依法追诉,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李某甲贩卖毒品数量由5.96克增加至185.96克,李某甲的量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升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档次。一审法院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000元。
(三)做好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追诉李某甲多起遗漏犯罪事实,刚开始李某甲拒不认罪,抵抗情绪严重。通过检察官向李某甲多次细致释法说理、展示证据,及时消除其抵抗情绪,促使其自愿认罪悔罪,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也补强了案件证据体系。最终李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制发检察建议,助推溯源治理。本案中王某某、李某乙系同一公司员工,二人贩卖毒品对象是其同事,且杨某某、王某某在职期间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等,暴露出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法制宣传工作等方面存在漏洞。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检察官多次到工矿企业走访,在对企业基本情况、工作环境等进行调查核实后,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并跟踪落实,促进企业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有效杜绝毒品在企业蔓延。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涉毒人员大多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全面查实涉案人员及犯罪事实存在难度。数字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是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与引擎,检察机关充分实践应用涉毒犯罪信息数据库,通过数据碰撞、数据分析,推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化、实践化、成果化,依法追诉遗漏犯罪事实,实现数字赋能精准监督。对案件背后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以检察建议推进诉源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治标与治本并重。
案例三:平某甲、平某乙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宽严相济 洗钱 认罪认罚 自行补充侦查
【要旨】
近年来,毒品交易隐蔽性更为突出,证据呈现出单一、量少、取证难等特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严格按照以审判为中心标准审查证据,夯实证据基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挖毒品下游犯罪“打财断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导向,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平某甲,男,1961年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4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平某乙,女,1996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1年7月出生,某医院司机。
2022年2月至2022年3月16日,平某甲伙同郭某某(平某甲女婿)向耿某某、王某某等人贩卖甲卡西酮51.54克,3月17日,侦查机关在平某甲家中查获甲卡西酮49.95克。平某甲共贩卖甲卡西酮101.49克,郭某某贩卖甲卡西酮51.54克。
被告人平某乙(平某甲女儿)明知丈夫郭某某贩卖毒品,仍向其提供其支付宝、微信账户,接收毒资29880元,将部分赃款转至支付宝账户进行投资理财。2022年9月15日,因耿某某仅为代购毒品与他人共同吸食,检察机关决定对耿某某存疑不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6月24日,侦查机关以平某甲、平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壶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16日,侦查机关以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9月16 H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某甲、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平某乙犯洗钱罪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2日壶关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平某甲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以洗钱罪判处平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严格审查事实证据,依法审查构罪要件。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为2022年2月至2022年3月期间,耿某某向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检察官审查发现,耿某某与张某某等人系同学朋友,经常通过互相凑钱方式让耿某某购买毒品用于共同吸食,通过梳理耿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微信交易往来,未发现耿某某在代购毒品中牟利。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经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仍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依法决定对耿某某存疑不起诉。
(二)精准认定犯罪,提出补侦意见。侦查机关以平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平某乙明知平某甲、郭某某贩卖毒品,但不能证明平某乙有与平某甲、郭某某共同贩卖行为。检察官经过梳理证据发现,2022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郭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耿某某等人毒赃5万余元,后郭某某通过微信向平某乙频繁大额转账,平某乙提现至银行卡后又转移到其支付宝账户,涉嫌洗钱犯罪。检察官依法纠正平某乙罪名,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4条,进一步夯实洗钱犯罪证据基础。
(三)自行补充侦查,适用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平某乙因为未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平某乙系哺乳期)而心存侥幸,辩解丈夫转账均为合法收入,拒不认罪。为指控犯罪,检察官依法讯问郭某某并调取了郭某某工资收入,全面掌握郭某某工作地点、岗位及收入情况,确定郭某某向平某乙大额转账系贩毒所得。开庭审理时,经出示自行补充证据,平某乙当庭认罪认罚。根据平某乙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需抚养两名幼儿的家庭情况,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缓刑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应从严惩处,但不能降低指控标准,对于证据存疑、事实模糊的毒品案件,要依法客观认定。部分构罪证据缺失导致证据链断裂案件,及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或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完善证据。办理洗钱犯罪案件要全方面审查证据,查询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和流向,查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和其对接触人关系的密切程度、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根据主客观证据综合进行认定。办理涉毒品犯罪案件,应结合案件情节及涉案人员认罪认罚情况,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实现案件质量和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刘某甲、马某某等人制造、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检警协作 证据裁判 改变定性 认罪认罚
【要旨】
办理涉毒案件时,要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不同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准确把握从宽幅度。对于主观上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还向其出售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4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1年5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11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10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10月出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崔某某于2022年5月前后将制毒原料、设备购齐后,开始在刘某甲租住处制造毒品。2022年5月制造毒品300克、贩卖给苏某某50克。现场查获毒品甲卡西酮粉末203.82克,毒品半成品甲卡西酮液体3130克,毒品咖啡因粉末10.98克。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被告人崔某某、刘某乙二人驾车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向张某某购买毒品甲卡西酮651.97克用于贩卖。
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乙购买制毒原料是用于制造毒品甲卡西酮,仍向刘某乙售卖漠代苯丙酮32.78公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8月19日襄垣县公安局以刘某甲、刘某乙、崔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马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移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14日,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甲、刘某乙、崔某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马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16日,襄垣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甲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以刘某乙、崔某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00元,以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以被告人马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检警协作,明确思路补强证据。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证据明显薄弱。检察机关全面梳理案件提出23条继续取证意见,重点从资金流、信息流等方面明确取证方向,充分借助多种侦查手段,收集固定大量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物流单、高速通行记录等客观证据;同时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制订讯问提纲,将部分微信、QQ聊天记录向马某某进行证据开示,突破马某某思想防线,促使其认罪并帮助查找毒品原材料的下线;引导公安机关全链条打击犯罪,及时抓获并惩治非法买卖毒品原材料的其他违法犯罪人,彰显打准、打实的办案效果。
(二)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定性准确。马某某主观明知问题,关系其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还是制造毒品罪。检察官坚持客观反映主观的思路,通过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分析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方式,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将生活常理与法律事实有机结合,排除合理怀疑,认定马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制造毒品依旧提供制毒原料,应以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
(三)适用认罪认罚,精准量刑彰显办案效果。刘某甲、刘某乙、崔某某、张某某四人制造、贩卖含甲卡西酮的毒品均超过200克。刘某甲系毒品再犯,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某乙、崔某某虽有立功情节,但其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较大,该情节不足以对二人减轻处罚。尽管对刘某甲等3人均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在没收财产时,建议法院有所区别,以体现几人犯罪情节危害程度不同。审查起诉阶段,向马某某释明改变定性依据及理由,并当庭视其退赃情况对量刑建议作出了调整。法院全部采纳量刑建议,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服从判决未上诉。
【典型意义】
毒品案件办理中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既要重视同案犯、证人等的供述、指认,也要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通过主客观证据印证排除合理怀疑。案件办理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标准,严查毒品的“出口端”,实现良好惩治效果。对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的被告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主犯从严打击与对从犯从宽处罚相结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例五: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自行补充侦查 追诉漏罪和漏犯 数字监督 综合治理
【要旨】
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对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详细审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遗漏罪行依法追诉。熟练运用涉毒犯罪数字监督平台开展立案监督。毒品灭失的既往毒品交易,应作为贩卖毒品数量认定。针对毒品犯罪背后管理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无业。
2018年至2022年5月份,刘某某向李某某等10人出售毒品甲卡西酮,共计156次137克,收取毒资170069元。2022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卡西酮1小包、家中查获甲卡西酮3小包,共3.12克。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8月23日武乡县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1月21日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武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日,武乡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后,刘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8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严格审查,自行补侦追诉遗漏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事实中刘某某向李某、王某贩卖毒品为20次41克。案件证据显示刘某某贩卖每包毒品价格为800-1000元,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刘某某的微信转帐记录,发现以下特征,第一,王某、李某向刘某某转账金额全部为800-1000元或800-1000的倍数,王某、李某向刘某某共转帐122次,远远高于公安机关认定的20次;第二,刘某某除与王某等5人有转账记录外,还有与申某等5人的多笔有规律特征的转账记录。鉴于刘某某系尿毒症患者,无任何经营收入,检察官初步判断以上微信转帐记录可能全部为毒品交易记录。针对上述情况,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经询问申某等证人,并讯问刘某某,刘某某及申某均认可转帐记录全为毒品交易。最终,武乡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某向10人出售甲卡西酮156次137克(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刘某某向王某等5人贩卖27次49.44克)。追诉遗漏事实129次、数量84.44克,又追缴毒资123069元。
(二)大数据赋能,立案监督遗漏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刘某某在4个多月的时间内向王某贩卖毒品87.74克,结合王某吸毒数量,检察官推断王某购买毒品不仅为吸食,还有贩卖毒品嫌疑。后检察官登录涉毒犯罪数字模型平台,发现2020年至2022年间有5名吸毒人员毒品从王某处购买。检察官认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符合立案条件,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王某某对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
(三)精心准备,庭审答辩争取裁判共识。本案刘某某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大,但从其处查获的甲卡西酮仅4包3.12克,有观点认为以往毒品交易因毒品已灭失,无法认定毒品克数,只能以次数认定,刘某某法定刑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针对此观点,检察官精心组织出庭预案,首先,审查起诉时详细核实刘某某每次贩卖包数与金额,刘某供述每包为1克;其次,查获的4包毒品的毛重分别为0.98克、1.05克、1.11克、1.02克,净重为0.72克、0.79克、0.85克、0.76克,毒品毛重与刘某某供述相符,依据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以每包0.72克认定,刘某某对指控毒品数量137克无异议。庭审阶段,就数量认定问题多次与合议庭沟通,消弭双方分歧。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指控事实。
(四)能动履职,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本案刘某某系尿毒症患者,为筹集医疗费用,铤而走险走上贩卖毒品道路。经对近年来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重症病患人员贩卖毒品并非个案。针对发现的特殊人员贩卖毒品问题,检察官深入医院、社区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并通过新媒体以案释法,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同时积极与民政、卫生等机关联系,建议加大重症疾病人员的救助力度,防止该类案件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处罚,对贩卖毒品的人数、次数往往避重就轻,仅供述少量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通过对微信转帐记录的详细审查,发现可疑毒品交易记录,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大量公安机关未指控的遗漏犯罪事实,进行追诉,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同一地域的不同毒品案件涉案人之间往往存在关联性,但由于不同办案机关、同一办案机关内部信息沟通不畅,形成信息“孤岛”与“割据”,进而导致遗漏犯罪嫌疑人、遗漏罪行情况出现。检察机关积极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进行分析研判,顺藤摸瓜立案监督贩卖毒品案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特殊人群贩毒问题,以开展法治宣传及加大重症患者救助力度溯源治理工作,有效阻止因病致贫、铤而走险贩毒的情况再次发生,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六:郭某某、焦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居间介绍 追诉 认罪认罚从宽 羁押必要性审查
【要旨】
居间介绍作为毒品交易一种常见形式,其与毒品代购行为容易混淆,居间介绍与代购的准确认定事关罪与非罪。为准确全面打击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对发现的遗漏罪行要依法追诉。为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6月出生,某公司职员。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2年6月出生,某公司职员。
2022年1月至3月,被告人郭某某9次向杨某某、焦某某、段某某贩卖毒品甲卡西酮11.7克。2022年2月11日、12日,被告人焦某某为被告人郭某某寻找毒品买家,两次介绍吸毒人员段某某在郭某某处购买甲卡西酮0.7克。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9月15日,侦查机关以郭某某、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4日,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8日,沁源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准确区分居间介绍和代购行为,追诉漏犯。侦查机关提请逮捕郭某某时,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仅对焦某某决定行政处罚,未对焦某某立案处理。经与侦查机关沟通,其认为焦某某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且未牟利,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经对郭某某毒品交易细节进行梳理,发现焦某某受郭某某委托寻找毒品买家,遂找到吸毒者段某某,焦某某的行为属于毒品居间介绍行为,应认定为郭某某贩卖毒品的共犯。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补充移送追诉。
(二)适用认罪认罚,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中,郭某某、焦某某拒不认罪,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展示在案证据,详细阐明量刑标准以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焦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检察官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将焦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关系错综复杂,要在二者、三者或者更多层次关系里分析人物关系、行为人作用及赢利情况,关注毒品犯罪案件的细节,对发现遗漏犯罪线索,准确及时予以追诉,既打准、打实,又打全、打彻底。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引导罪犯认罪认罚,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