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刘鹏 张伟)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山西晋城沁水县检察院持续加强退役军人救助工作,完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效果,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
“我身为共产党员始终没有忘记入党誓言,只要是对党和人民有利的事,我毫无怨言,就是死了也值得。”这是当年报道于某见义勇为的报纸上记载的。

时间回到1998年12月31日,这天晚上,人们沉浸在节日的氛围中。沁水县端氏镇端氏街行人稀少,劳累了一天的个体户于某张贴完对联后,准备回家。出门后看见三个男子在欺负一个小女孩,将其按倒在地并拳打脚踢。于某大声喝止,其中一名男子闫某手拿砍刀挥赶于某,面对他们的嚣张气焰,身为共产党员、退役军人的于某不顾个人安危,冲上去制止,救下了少女,但其头上、手上却被连砍十二刀,因失血过多倒在了血泊中。后经鉴定,于某左手已达重伤、伤残达九级,不能伸曲,无法劳动,医药费花去一万多元,原经营的饭店也已停业。1999年8月19日,于某被沁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协会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同年9月24日,案件侦破,闫某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赔偿于某医药费、伤残补助费11978元。闫某本身家庭困难,服刑期间生病也无钱治疗,更未对于某进行赔偿,且在出狱后因其他事故意外身亡。于某不仅身体残疾、未获得赔偿,饭店停业后,全家的生活都靠他一人支撑,其身心受到了巨大伤害。
时隔二十年,于某因生活困难,向沁水县检察院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县院干警在核实于某为退役军人后,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查受理,因案件太过久远,于某也未保存相关材料,干警积极前往沁水县人民法院、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残联等单位调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经审查,于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在多方努力下,沁水县院仅用时十天为其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11610元,检察官也用心纾解于某的低落情绪,抚慰其精神上的伤害。“二十年了,感谢国家和党没有忘记我,感谢检察机关仍然关心我!”于某的眼眶泛红,激动地说。

△救助申请人与沁水县检察院干警合影
检察官提示: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案件尚未侦破,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仲裁、保险理赔等方式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