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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法二审开庭审理“每日坚果”品牌案
2024-04-25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田波涛)4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东校区)建树楼301模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上诉人青岛沃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邑县蜜玉食品有限公司、夏邑县何营乡老五红枣店、王灿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师生三百多人参加了旁听。庭后,法官与在校师生进行了交流互动。该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宋旺兴担任审判长,庞敏、吴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青岛沃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隆公司)向河南省商丘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丘中院)提起诉讼称:沃隆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加工、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为一体的企业,沃隆公司以《沃隆每日坚果》图案为产品包装的坚果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夏邑县蜜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玉公司)、夏邑县何营乡老五红枣店(以下简称老五红枣店)、王灿灿擅自在其开设的网店上展示、宣传、销售由蜜玉公司生产的侵害沃隆公司著作权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的产品,侵犯了沃隆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150万元。

  商丘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国家版权局对杨国庆于2014年12月11日创作完成的“沃隆每日坚果”美术作品予以登记,并颁发国作登字-2015-F-00248445号作品登记证书。2018年1 月1日杨国庆将其美术作品《沃隆每日坚果》的著作权转让给沃隆公司,2018年6月13日,国家版权局向沃隆公司颁发了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60612 的作品登记证书。沃隆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加工、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为一体的企业。2015年沃隆公司以《沃隆每日坚果》图案为“每日坚果6”产品包装的坚果产品上市以来,其以“沃隆每日坚果,引领健康生活”的消费理念,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陆续入住天猫旗舰店、京东、1号店、苏宁易购、亚马逊等主流电商平台,曾经荣获有电商奥斯卡之称的“2016今麦奖”、“2020今麦奖”、“2021吃货嘉年华食力创新奖”,并成为“博鳌亚洲论坛全球健康论坛第二届大会”官方指定合作品牌。沃隆公司还赞助《都挺好》等多部知名电视剧。

  蜜玉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蜜玉旗舰店”,老五红枣店在淘宝网上开设“蜜玉坚果食品特产店”,展示、宣传、大量销售多款“每日坚果7”产品。蜜玉公司是两店铺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王灿灿是蜜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亦是夏邑县何营乡老五红枣店的经营者,实际控制两公司。

  商丘中院认为,沃隆公司系《沃隆每日坚果》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予保护。虽然,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使用的被控侵权作品与沃隆公司的《沃隆每日坚果》作品,有相似之处。但是,从整体结构、颜色、内容方面看,两者具有实质性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判决驳回了沃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沃隆公司不服商丘中院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使用的被控侵权作品“每日坚果7”与沃隆公司的作品“每日坚果6”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沃隆公司的著作权。一审判决认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严重错误。2.结合沃隆公司产品的知名度及包装的独特性,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足以造成被诉侵权“每日坚果”图案、产品与沃隆公司的“每日坚果”图案、产品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同作为坚果行业的从业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经营原则,违反了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3.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应该承担连带赔偿150万元的责任。

  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辩称,1.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使用的被控侵权作品“每日坚果7”与沃隆公司的作品“每日坚果6”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没有侵害沃隆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一审判决正确。2.被诉侵权“每日坚果”图案产品与沃隆公司的“每日坚果”商品不会导致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审中,合议庭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沃隆公司的“沃隆每日坚果”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的被控侵权“每日坚果7”图案及产品与沃隆公司的“每日坚果6”图案及产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侵害了沃隆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2.沃隆公司的“每日坚果6”产品包装是否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的被控侵权产品“每日坚果7”的包装与沃隆公司的“每日坚果6”产品包装是否为近似包装?两者是否能导致混淆或误认?3.若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蜜玉公司、老五红枣店、王灿灿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发言、举证、质证和辩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表达了较强的调解意向,本案不宜当庭宣判,二审法院将在庭后多做矛盾化解矛盾,争取本案调解结案。

  庭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宋旺兴表示,在世界第二十四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合议庭到河南省财经政法大学巡回开庭审理本案,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和影响:一是积极贯彻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需要。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省考察调研调研期间,首次提出了“新质生产力”的概念。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新质生产力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就是服务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发展河南新质生产力,全面服务和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巡回审判,通过媒体的宣传和报道,将本案的庭审活动向社会各界公开,不仅能促使法官进一步提高庭审法官把控庭审能力、当庭明辨是非的能力和水平,而且,通过公开促公正,更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水平,好的庭审也起到了示范效应,全省知识产权法官通过庭审的观摩,进一步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对知识产权的专业知识有了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三是积极践行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选取具有典型性、宣传性和可观摩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展司法审判进校园活动。旁听人员不仅有知识产权专业的专家、教授,更有知识产权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大家不仅在旁听,更在明辨是非,真正做到教学互动,既保障庭审的公正性、严肃性,又充分发挥活动的普法性、教育性。

  通讯员:宋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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