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尖草坪区各肉类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肉类产品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良好肉类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现特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职责负责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落实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肉类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要求。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留存供货者许可资质、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凭证和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生鲜畜禽肉类要按规定查验并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要查验并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报关单。
三、严防不合格肉及肉制品流入市场。从事肉类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严禁采购、销售或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假冒的牛、羊、驴肉及其制品等。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前应对肉类食品的保质期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肉类原料。
四、严格肉及肉制品标签标识。预包装肉制品标签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在销售场所标明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带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等;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外包装应当有中文标签;在销售场所分割、销售牛(羊)肉卷、肉片、肉串等肉类产品及散装卤肉制品,应当按照散装食品标注要求标识。
五、加强肉类产品加工经营过程控制。保持加工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具备相应的“三防”设施,加强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出现交叉污染。肉类产品生产者要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落实成品留样和出厂检验制度。从事肉类加工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严禁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从事肉类销售的经营者要自觉抵制“生鲜灯”,不得使用对肉类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六、加强肉类产品的运输和储存管理。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需确保产品在适宜的温度和环境下储存和运输,防止交叉污染和变质。对于冷链运输的肉类产品,要确保冷链系统的有效运行,避免因温度控制不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需冷藏销售的肉及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在0-4℃的冷藏柜内销售,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8℃及以下温度的冷冻柜销售。
七、严格履行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义务。肉类产品市场开办者需建立入场肉类产品销售者档案,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加强入场查验和场内检查,做好信息公示,及时制止和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全区各肉类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将重点查处肉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对肉类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太原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