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金向友 庄秋风 通讯员林琪梅)近期,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同安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被罚3万元,其直接负责人被罚1万元。
2022年7月15日,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厦门同安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人员进入汽化炉进行维修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的违法行为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有限空间又称受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的行业领域多,作业环境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是企业易忽视的高风险作业,近年来,我国各地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工作,严格遵守审批作业程序,加强作业过程管理,努力遏制、消除有限空间作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