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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2025-04-21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忻州市旅游行业相关经营主体:

  “五一”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节日期间旅游市场的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现对全市旅游行业经营主体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得有强制代收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景区内住宿、餐饮、零售商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标价时应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更新。

  三、各类经营主体要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四、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对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经营主体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旅游行业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对旅游行业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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