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呼和浩特8月11日消息(记者 王秋蕾)记者从内蒙古自然资源厅了解到,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总则、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法律责任六章四十条。《条例》明确,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