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居民: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区环境卫生,保障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晋中市颁布了《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请养犬人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二、禁止下列养犬行为:在住宅共有部分养犬;干扰他人工作、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携犬逗留;虐待、遗弃犬只。
三、重点管理区域(北至工业园区、南至太子莲池、东至蛤蟆滩高速口、西至拥军路)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溜犬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为犬只束牵引带(绳)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为犬只佩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时,避开高峰期;在人群拥挤场所怀抱犬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携犬出户。
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党政机关、公共服务办事大厅;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公园、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馆;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五、携带犬只进入有禁入标识区域的,进入禁入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七、养犬人、养犬单位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
八、2026年3月15日起,由公安机关牵头,对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进行集中整治。流浪犬是指未被有效管控、无法现场查明养犬人、养犬单位的犬只,包括无主、遗弃、走失犬只等。
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呼吁广大居民从我做起、从身边养犬小事做起,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
左权县公安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