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人当庭发布公诉意见。
略显寒酸的农家小院里,一张矮桌,几把小凳。主审法官、陪审员正襟危坐,左侧公诉人神情庄重,被告人坐在法官对面离矮桌一米远的地方。10月18日,被告人靳某旗涉嫌挪用资金案在其家中特设的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巡回审判庭开庭审理,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靳学习、王向伟出庭支持公诉。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靳某旗患有高血压、脑梗阻等多种疾病,行动不便,遂亲自到被告人靳某旗家中讯问、核实情况,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建议将庭审地点确定在被告人家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靳某旗在任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寺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收取信用社贷款户张某勋、范某伦等人偿还的贷款32万元后不入账并挪作他用,截止目前仍有22万元未退还。
法庭上,公诉人依次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靳某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靳某旗的罪行理应得到依法惩罚。但考虑到靳某旗的身体状况,市检察院积极与市法院协商决定到靳某旗家中开庭审理此案,走实了法定程序,确保了案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温度,使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如我在诉’的办案新理念。”项城市公安局办理该案的民警付建军说。
通讯员:王春霞 赵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