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孙锁贵 张利康)近日,吕梁兴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四名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的案件中,精准区分案件情节,细化办案举措,落实帮教监护,对一名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全力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扶工作,助力迷途少年顺利回归正轨。
分级分类处置,践行宽严相济
在案件批准逮捕阶段,案件承办人考虑到该四名未成年人均是在校学生,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其监护人退赃退赔,为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兴县检察院对该四名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人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事实,厘清了四名未成年人在案件中的作用。经仔细甄别研判,其中三名涉案人员或主观恶性大,或参与次数多,均存在明显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其中一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了拉车门盗窃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兴县检察院秉持“惩治也是挽救,宽容绝不纵容”的理念,依法对其批准逮捕。随后,兴县检察院对该三名未成年人提起公诉,对其中的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另一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悔罪态度良好,经向其班主任老师电话了解,康某某已经回归学校接受教育,父母均有监护能力,具备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的条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形。
补充社会调查,深挖犯罪根源
在梳理案卷材料时,办案人员同时注意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未能完整呈现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兴县检察院随即启动补充社会调查工作,先后走访了康某某的班主任老师和父亲,并逐一制作社会调查笔录,细致了解其成长环境、犯罪缘由及近期动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更为全面翔实的《社会调查报告》。

经补充社会调查,案件承办人了解到,康某某也曾经获得过学校颁发的荣誉。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自身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认知不到位,自律能力差,长期和不良朋辈交往,且存在侥幸心理;家庭教育方面,父母对其日常管教不够严格,教育方式亦有所欠缺。案发后,康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目前能够正常上下学、严格遵守班规校纪,劳动积极,行为习惯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
开展检察听证,多方合作评议
为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公正规范,兴县检察院就该案组织不公开听证,邀请听证员、侦查人员、辩护人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就拟对康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处理意见进行阐述,听证员在充分了解康某某悔罪态度、犯罪动机以及近期表现等情况的基础上,经过评议,一致同意对康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随后,听证员细致剖析了康某某此次犯罪行为对其自身和社会的危害,结合案件开展了道德和法治教育,督促康某某要深刻汲取此次教训,严守法律法规;其法定代理人要切实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共同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此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依法作出决定,强化监护职责
听证会后,办案人员在充分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后,向康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读并送达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强调了其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
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家庭教育缺位、监护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兴县检察院向康某某的父母宣读并送达《督促监护令》,明确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并指出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短板与不足,要求其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当明确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切实扛起监护主体的责任,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建立起良好的亲子关系,关注孩子的交友情况和日常行踪,及时矫正思想和行为上的偏差,并监督康某某严格遵守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各项规定,筑牢家庭监护防线。
随后,兴县检察院会同心理咨询机构,与康某某及其父母共同签订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约定在考验期内为康某某定期提供心理辅导和帮教。康某某在《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承诺书》上签字后表示,自己将继续完成学业,认真备战即将到来的中考,并积极配合好完成相关矫治教育。
扶一把,“歪苗”也能长成参天大树。下一步,兴县检察院干警将继续跟进本案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做好家访工作,并联动多方凝聚保护合力,用心用情用力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护航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