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政共建 > 检察 > 正文
以案说法丨酒驾被查期间再次饮酒“醉”上加罪
2024-05-27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途中与同向行驶车辆发生追尾,对方报警后,李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在事故现场将车中酒拿出饮用,经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5mg/100ml。案发后,李某辩称事故发生前仅少量饮酒,案发后才大量饮用白酒,不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提醒

  开车莫喝酒,酒驾无侥幸。一旦酒后驾车被查,应主动配合民警进行酒精检测,“二次饮酒”试图蒙混过关,只会将原本可能仅是面临行政处罚的“酒驾”升级为触犯刑法的“醉驾”,所以酒驾后再饮酒,不但不能逃脱处罚,后果反而会更加严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