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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襄垣县人民检察院实质性化解一起工伤认定争议案件
2024-06-22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方志坚)为推动“检护民生”专项活动走深走实,长治襄垣县检察院立足行政检察职能,把维护民生民利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社会保险领域,维护弱势群体权益。近日,该院就一起因工伤认定引发的争议进行了检察监督,解决了工伤职工诉求,真正把检护民生落到实处。

  心系弱势群体

  倾听来自劳动者的声音

  2024年4月9日,某公司工人侯某某的代理人来到襄垣县检察院寻求帮助,事情源于2023年12月15日约16时许,侯某某在某单位井下作业时脚部受伤骨折,经某局认定为工伤,侯某某向某机构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时,因病历资料与《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记载的受伤日期相矛盾,故无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后侯某某多次请求某局对其工伤日期予以更正,某局拒绝更正。无奈,侯某某向该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深入涉事单位

  调查还原案件事实

  案件受理后,行政检察办案组第一时间到某局调取了案卷,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发现某公司向某局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考勤记录及询问笔录中记载的受伤日期均为2023年12月16日,某局据此认定了工伤日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该院深入侯某某所务工单位查询了侯某某随身携带的下井定位仪,显示其15日正常上下井,16日无下井记录。办案人员认为侯某某15日受伤但定位显示其仍在规定下班时间点正常升井存在疑点。为了排除合理怀疑,遂展开了调查,询问了侯某某所在单位领导及其受伤时在场证人,查明侯某某受伤后在查看伤情时取下了定位仪,并先行升井,该定位仪由工友下班后携带升井。另查明,某公司办理工伤保险的办事员向某局提供了虚假考勤明细表,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错误地载明侯某某工伤日期为2023年12月16日,结合相关证据最终认定侯某某工伤的准确日期应当为2023年12月15日。  

  督促纠正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听取各方意见,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承办检察官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监督意见等充分听取了侯某某、行政机关、听证员的意见,最终听证员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某局对侯某某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载明的工伤日期确有错误,支持检察机关向某局提出检察建议的处理意见。听证会后,襄垣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某局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载明的错误日期进行了更正,侯某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襄垣县检察院以“检护民生”专项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强化检察责任担当,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遵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做了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通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行政行为,完善工伤审查制度,规范执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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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护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下一步,襄垣县检察院将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持续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联动,能动履职、积极作为,持续做实民生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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