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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石楼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我来讲”第十讲——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9-21条
2024-08-05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孙锁贵  王彩霞  张利康)为持续推进学习型检察院建设,着力提升检察干警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全面推进检察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吕梁石楼县人民检察院开设“检察业务我来讲”业务讲堂,由业务条线干警通过上讲台讲业务的方式,达到经验分享、业务交流、互助提升的目的,切实发挥传帮带作用,形成互学互帮、争先创优的良好学习氛围,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第十讲由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郑超授课,全体检察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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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5日,石楼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我来讲”第十讲如约而至,郑超同志以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9-21条为主题,与大家交流学习。

  课堂上,郑超对《民法典司法解释》中重大误解与欺诈相关规定作了重点讲解,着重与1988年民通意见做了新旧对比,并运用当今社会较为热门的案例进行详细阐述,向大家分享了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将新旧法条差异立体化呈现给大家。

  参训人员表示课堂内容丰富、生动有趣,倾听颇获心得,在往后的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学习、注重研究,努力在实践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提升素质和业务能力,讲持续好检察故事,传播检察好声音。

  石楼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进平台建设,不断创新活动形式,鼓励更多青年干警走上讲台,创新讲课方式和途径,逐步形成“有质量、有效果、高水准”的常态化学习机制,为石楼检察工作发展进步不断注入人才“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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