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帆公司是专门生产销售各种时装包、箱包、袋及相关皮革制品的企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益帆公司的产品及品牌荣获“上海市出口品牌”、“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等多项称号,产品出口至六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在行业内享有盛誉。
益帆公司在参加该年度秋季广交会时,在展会上看到祥文公司参展的几款箱包与益帆公司完全相同,益帆公司遂开始留意公司的箱包设计图纸是否被他人窃取。益帆公司发现员工刘某在上班时间将公司的箱包设计稿的商标修改为祥文公司的商标,遂对刘某进行询问,刘某承认是祥文公司员工董某要求其将益帆公司的设计稿以200元/张的价格出售给祥文公司。益帆公司以祥文公司、董某;益帆公司为实现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权益保障,于是来到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委托提起民事诉讼。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所副主任、专业律师王琳作为代理律师。
王琳律师听取了益帆公司对事实情况的介绍,并研究了益帆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决定以祥文公司、董某、刘某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全部行为,包括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2、判令三被告在《解放日报》及《China Daily》上刊登道歉启示及消除影响;5、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4万元、公证费1千元、鉴定费6万元,共计10.1万元;代理律师经调查取证认为:箱包设计、生产只是祥文公司的业务之一,其箱包研发能力并不强。早在几年前,益帆公司就与祥文公司因商标侵权发生过诉讼,因此,双方对各自的业务状况都比较了解。祥文公司明知刘某是益帆公司的员工还向其购买箱包设计稿,其窃取益帆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明显,对这样恶意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予以法律制裁,方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企业应树立诚实守信及公平、守法的经营理念,被告应当为它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代价。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在递交诉状后,随即着手相关证据的进一步调查取证。刘某承认共向祥文公司出售130多张设计稿,但因侵权时间跨度达三年,部分设计稿已被销毁,最后经多方查证,共查实60余款箱包设计稿为三被告共谋窃取自益帆公司。两位精通知识产权的律师根据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围绕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被告所持箱包设计图纸与原告的箱包设计图纸的同一性、被告共同窃取原告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在法庭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并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该60余款箱包设计稿制作成比对表格提交给法庭,以便法庭查明事实。
本案图纸数量巨大,案情疑难复杂,法庭经过三日审理,做出最终判决,认定被告祥文公司、被告刘某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如下:
1、被告祥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益帆公司的商业秘密;
2、被告祥文公司、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解放日报》、《China Daily》上刊登启事(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就本案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原告益帆公司消除影响,如不履行,本院将在《解放日报》、《China Daily》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祥文公司、刘某承担;3、被告祥文公司、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益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4、被告祥文公司、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益帆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10.1万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是我国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承诺的客观需要,更是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内在要求。企业等民事主体在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可及时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文中单位、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