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浮山县公安局关于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实名登记备案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浮山县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监管,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浮山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者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与对象
所有类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机),执行军事、警察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全县范围内的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持有无人机的均需登记。
二、登记备案流程
(一)登记时间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请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者完成登记备案。
(二)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om.caac.gov.cn)按流程完成实名登记后,将生成的二维码粘贴在注册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上。
(三)个人持有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购买凭证、实名登记标识二维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持有者(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购买凭证、实名登记标识二维码)到浮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备案登记。
三、法律责任
(一)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对未实名登记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全县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者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确保飞行活动合法合规。
联系方式:郭警官17635248000
张警官16613576575
浮山县公安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