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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霍州公安坚持涉疫案件“零容忍”,严厉打击不停歇
2022-11-24来源:廉政中国编辑:小编

  廉政中国讯(秦琴)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仍有个别群众无视疫情防控规定,不执行、不落实防控措施,对自身及公众安全不负责任!临汾霍州公安将毫不手软,依法严厉打击。

  11月24日,临汾霍州市公安局依法再次查处静态管理期间违反管理规定擅自外出、营业案件,共6起6人。现将案例通报如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警醒,同时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居家不外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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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经营2起2人

  11月24日,南环路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曹某(男,现年61岁,霍州市煤电团柏矿人)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其在月亮湾小区的便利店私自进行营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1月24日,辛置中心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郭某锁(男,现年56岁,霍州市开元办李诠庄村人)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其擅自驾车外出上街卖豆腐,被巡逻民警现场查,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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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聚集4起4人

  11月23日23时30分许,退沙派出所街面巡查民警在什林村路段巡逻中发现,邢某全(男,现年58岁,霍州市退沙办什林村人)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闲逛,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11月24日,辛置中心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街面巡逻时发现,张某娃(男,现年51岁,洪洞县人,现居住二处万宝全市场)、杨某晋(男,现年58岁,霍州市南环办圣佛村人)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闲逛,对该二人给予行政处罚。

  11月24日,刑警大队街面巡查民警在前进街巡逻中发现,靳某国(男,58岁,霍州市大张镇大张村人)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闲逛,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期间,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零容忍”。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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