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被告人马某发现长治武乡县城内有多个新修建小区,内设配电室已基本安装完成,为了非法获利,便起了盗窃小区电缆线的念头。后马某联系朋友杨某和王某,2022年3月至5月期间,采取“提前踩点、深夜盗窃、随即销赃”的模式,三人结伙在武乡县城内多个小区配电室先后盗窃电缆线10余次,所盗电缆全部卖给李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三人共获利二万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0万余元。最终,马某、杨某、王某因犯盗窃罪均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不等,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盗窃尚未投入使用的电缆涉嫌盗窃罪;如果是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中马某等人盗窃的电缆虽然在配电室已经安装完毕,但因小区尚未交付,住户没有入住,因此被盗电缆不属于正在使用范畴,马某三人的行为构成的是盗窃罪。检察官告诫大家,千万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起了不必要的“贼心”。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不得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金属等物品,如发现有销赃人员,应立即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