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 2024年7月11日,太原娄烦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山西省娄烦县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为该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检测服务的某消防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在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 503-2004第5.1.6条要求,逐项记录各消防设施的检测结果及仪表显示的数据,填写检测记录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
由于该技术服务机构共检测6个项目47条内容,其中6个项目46条内容均符合消防设施检测标准,且该单位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已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并在短时间内重新出具了《检验报告》,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相关裁量规定,决定给予该消防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主管负责人胡某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是构建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单位管理内部消防设施的主要技术力量。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预防火灾和在火灾中发挥扑救初期火灾、控制火灾蔓延以及保护人员疏散等作用,关键在日常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障完好有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服务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服务的企业未按照消防设施检测标准进行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检测标准开展执业活动,不仅承担了合同违约责任,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一定程度上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群体产生警示和震慑作用,使相关从业人员意识到执业的底线和红线,同时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教育引导,遵守法律法规,严守从业要求,规范从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