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网(王国平 通讯员张黎)本是好意为朋友借款向贷款公司提供担保,不料却因对方没能及时归还成为了被告。无奈之下帮其偿还所有欠款后,他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想要追偿所还的款项。最终,这笔钱能要回来吗?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陈某家住绵阳市游仙区,和家住盐亭县的王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10月,陈某作为保证人,王某作为借款人,向绵阳市一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公司向王某发放30万元贷款。然而,款项发放到位后,王某仅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2015年6月前的全部利息及罚息,此后再未还本付息。 贷款公司起诉到法院后,2015年10月,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向贷款公司连带偿还贷款本金2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作为保证人的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王某未如约履行,2018年2月,贷款公司与陈某协商后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陈某共计支付42万元。在所有还款已履行完毕,且收到贷款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后,陈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由自己代其支付的代偿款42万元及利息。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陈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按判决代被告王某向贷款公司偿还借款42万元,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向王某追偿,其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指定时间内偿还由陈某代偿的借款本金42万元及相关利息。编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