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中国讯(秦琴)近日,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侦查,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
【提前介入案件】
经查,10月5日,临汾洪洞县赵城镇某村席某东一家四人,从新疆自驾小型客车返回洪洞县赵城镇家中,席某东违反疫情管理规定,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外出洗澡,10月6日初筛阳性,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目前,席某东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已被洪洞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待席某东隔离治疗结束后,将对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案发生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对于当前该县的疫情防控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对该起涉疫案件的侦办高度重视,由分管副检察长带领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组建办案组,及时提前介入该案,认真听取侦查人员案情介绍,就法律适用、侦查取证等问题,围绕特殊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和案件办理效果等提出引导取证意见。
疫情发生以来,临汾洪洞县检察院坚持精准打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各类犯罪,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各项防疫工作。目前,洪洞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组将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持续跟进该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形成司法合力,坚决打击震慑涉疫情违法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彰显检察担当,为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检察官提醒:
疫情期间,每个公民都依法负有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